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割青毁粮行为有权举报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