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