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长期粮食作物的用水、用肥、用药等技术指导,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对生长期粮食作物的监测。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