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承担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相关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