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割青毁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毁粮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的毁粮价值,按照所在县(市、区)前三个年度同类作物平均产量和价格计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