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