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停放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时,应当按照标志、标线有序停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活动。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