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根据不同路段、时间的停车需求状况实行免费停放和收费停放两种方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和免费的路段、时间、收费标准,由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
收费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邻近学校、医院、政务服务大厅等公益性机构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免费停放时间应当适当延长;停车资源紧张的住宅区周边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夜间实行免费或者低收费停放。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