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在七日内将撤除情况书面告知同级停车场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出现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其他不适合停放车辆情况的;

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在道路改造、维修、挖掘期间的。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