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在七日内将撤除情况书面告知同级停车场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出现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其他不适合停放车辆情况的;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道路改造、维修、挖掘期间的。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