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增减或者撤除、重新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车位锁、专用牌等障碍物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