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根据停车设置相关规定,经公示后统一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确保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数量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百分之二。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