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专用停车场的使用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对停车场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停车场现场开展检查、勘测;(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