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专用停车场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配建智能化管理设施的停车场,公共、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备案证明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停车场数据接入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车位布局、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