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专用停车场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城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实时无偿向社会公众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鼓励公共、专用停车场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配建无人值守、车辆号牌自动识别、车位占用状态识别和显示、剩余泊位统计、停车引导、智能计时、计费、付费等智能化管理设施。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