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停车场信息公示牌,公示经营管理者名称、营业执照、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性质及标准和监督电话等;
(二)确保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完整,照明、排水、通风、消防、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三)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服务标识,负责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四)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六)国家及本省有关停车场管理服务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