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共同依法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并进行道路交通环境影响评价。

施划方案应当经过论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方案中涉及向公众收费内容的,应当履行公开听证程序。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