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提前介入条例草案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了解掌握工作进度,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督促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

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条例草案起草小组,落实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做好相关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