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自治条例草案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起草。
单行条例草案由承担相应职责的政府部门负责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单行条例草案,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有关机关和部门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单行条例草案,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专门机构起草。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单行条例草案,由提案人负责起草,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相关机关、部门起草。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