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两个月内,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未来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书;可以在每年10月底前向上述机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书。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书,报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的立法项目应当与自治县立法规划相衔接。

立法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立法项目名称;

(二)立法依据和目的;

(三)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公民个人提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只写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意见建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工作机构、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和组织,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提出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再调整。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