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入现金不及时入账、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支出资金的,由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