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