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归还,并责令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责任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