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归还,并责令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责任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