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各种应付款项应当按期支付;对各种欠款应当按期收回,逾期欠款有合同约定的,从合同约定,无合同约定的,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对无法收回的欠款,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处理意见,经乡镇农业农村工作机构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后,进行账务处理。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