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各种应付款项应当按期支付;对各种欠款应当按期收回,逾期欠款有合同约定的,从合同约定,无合同约定的,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对无法收回的欠款,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处理意见,经乡镇农业农村工作机构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后,进行账务处理。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