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有价证券应当详细记载并纳入会计账内核算,按照规定由财会人员保管或者委托银行代管,其他人员不得存放。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个人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