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下列财务事项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一)大型工程款等数额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招商引资费用开支;
(三)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
(四)数额较大的举债、担保;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六)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
(九)认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十)资金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前款规定的财务事项应当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等要求。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