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资金,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