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按照持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或者份额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定,不得少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弥补亏损后可分配收益的百分之二十。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