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财务计划与收益分配第十一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公积公益金;(三)按照持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或者份额分配收益;(四)其他。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定,不得少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弥补亏损后可分配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