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更换运输车辆;

(二)超载运行;

(三)中途甩客;

(四)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五)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