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更换运输车辆;(二)超载运行;(三)中途甩客;(四)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五)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