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林业和草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