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