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支持开展中医优势病种、重大疑难疾病、罕见疾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等中医药研究和中西医协同攻关;支持具有山西特色的中医学术流派研究和中医药技术、工艺、装备创新以及产品研发。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