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三十二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医药科技专项,由同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统筹实施。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完善中医药创新激励政策,促进中医药理论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