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为申请中医药专利、地理标志产品、中药新品种、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和帮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