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为申请中医药专利、地理标志产品、中药新品种、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和帮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