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中医药师承教育基地建设。

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带徒任务的,分配绩效工资、职称评审、评优评先应当优先考虑。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