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加强中医药从业人员培训和中医药学科带头人、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