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医教协同,形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政策和措施,培养中西医结合人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