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医教协同,形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政策和措施,培养中西医结合人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