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和产业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建设,完善与发展中药材现代贸易相关的仓储物流、电子商务等配套建设,健全中药材生产流通追溯体系,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