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道地中药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推进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推进中药材标准化基地建设,创建中药材标准园。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道地中药材目录和标准质量评价体系,支持发展道地中药材优势品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