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卫生应急工作中的作用,保障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疫病防治和紧急医学救援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疫病防治中医药骨干人才库。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处方,依法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