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推送核准登记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企业登记信息。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应当公开服务目录、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收费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服务,不得开展医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销售活动,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