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规范设置中医综合服务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规范提供中医药服务。

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