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

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中医治未病科(中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