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中医医疗联合体;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参与中医医疗联合体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创建国家级、省级中医类区域性医疗中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