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编制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符合风景区规划的建设项目,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风景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与风景区规划不符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实施改造或者迁出。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