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编制、修订风景区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必要时,可以在风景区规划范围外毗邻地带划定规划控制区域,作为外围保护地带,并设立界标。
编制、修订风景区规划应当征求相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风景区规划报请批准前,应当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风景区规划。确需对风景区规划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