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