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安全处置应急救援纳入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并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