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电梯安全管理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