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投诉、举报。

相关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